
46岁的上海女子蒋女士无配偶、无子女,父母早逝深圳配资,一人独居。近日她不幸离世,引起了社会对于意定监护和遗嘱等问题的关注。

今天下午,这一事件有了新进展。上海虹口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表示相关善后工作正稳步推进,全力守护逝者尊严、保障相关权益。据了解,蒋女士所在居委会已与她的生前单位及远亲联系,并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安排告别仪式,预计在12月底前举行。

在遗产处置方面深圳配资,经初步核查,蒋女士暂无法定继承人。12月22日,居委会将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法院已表示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当天受理立案。如果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让温暖得以延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旨在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避免纠纷,保护继承人等的合法权益。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2024年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职责主要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和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根据法院判决分配和处置遗产等。
需要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如主动承担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有债权债务关系等。
遗产不会直接被“收归国有”。民政部门当遗产管理人后,会先依法清理、管理遗产,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分配。只有等所有该处理的都处理完,还有剩余遗产,民政部门才会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法院判决认定是无主财产后,才会收归国家所有。
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死者的近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死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
民政部门不能直接处置遗产用于购买墓地。但是,关于遗产的分配,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适当理由要求参与遗产分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利害关系人诉请的,民政部门应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深圳配资,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个监护人可以帮助处理生活照料、财产管理、医疗决定以及处理身后事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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